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13 作者:来源: 访问次数:


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象的通知》予以转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及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全校范围各相关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教师。

(二)推荐名额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1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1名。

二、 评选条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见附件。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各相关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民主择优推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1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1名。

(二)本科生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确定推荐候选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四、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工作实绩为衡量标准,坚持民主推荐、实事求是,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集体要具有可学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推荐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体现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

2.提交材料清单:

(1)推荐对象汇总表;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

(4)荣誉奖励佐证材料

(二)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于9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本科生院,电子版发至2450603643@qq.com。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润萍联系电话:2061269

附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象的通知

本科生院

2022年9月9日